扬州大学学科交叉高水平成果认定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创建,鼓励教师面向高峰学科开展交叉研究,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着力探索学科融合发展的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产出为导向,创新学科建设机制,着力解决跨学科跨学院合作、交叉研究学术评价与成果共享机制等制约学科交叉发展的关键问题,打破学院学科壁垒,促进学科交叉、团队合作,全面增强学科发展内生动力。
第三条 以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为重点,强化有组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通过学科交叉融合和资源汇聚,开辟学科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学科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二章 成果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的学科交叉高水平成果主要是指跨一级学科,且跨学院交叉研究过程中产出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五条 学科交叉高水平成果包含两类:
第一类:Cell/Nature/Science 主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金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第二类:除上述第一类以外的高水平成果,包括高水平论文(《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高质量科技期刊目录(试行)》中的顶级
期刊、《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高水平代表作期刊目录》中的一级期刊、高水平科研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高价值专利转化(到账经费≥200 万元)或其他相当水平的成果。
第六条 第一类学科交叉成果的核算系数为 2.0,第二类学科交叉成果的核算系数为 1.5。学科交叉成果的分配比例原则上由第一完成人在征求全体成果完成人意见后确定,第一类学科交叉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分配比例不超过 3/5,第二类学科交叉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分配比例不超过 2/3。
第七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扬州大学。学科交叉成果原则上应有前期合作基础,如共同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申报奖项、承担项目等。

第三章 成果认定
第八条 学科交叉成果认定由学科交叉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认定 1 次,与学校相关考核同步开展。
第九条 学科交叉成果认定的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成果第一完成人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提交学科交叉成果认定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职能部门初审。
(二)职能部门初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对成果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答辩,申请人需阐明前期交叉基础、学科交叉的开展过程等内容。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提交学科交叉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学科交叉专门委员会审议。学科交叉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评审成果进行审议。
(五)公示。学科交叉成果及分配比例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科交叉成果及分配比例,提交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条 学科交叉成果运用由组织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科交叉成果的运用范围:
(一)学科评估。学科交叉成果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由牵头学科和支撑学科参考成果分配比例共享使用。
(二)职称评定。人力资源处在职称评定中对第一类学科交叉成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承认:Cell/Nature/Science 主刊研究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文(排名前二),对该类学科交叉成果分配系数予以累加,取整计算;对获得经认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金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等学科交叉成果,对照相应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相应成果的完成人排名要求可顺延 1 位,视同符合该条业绩条件。
(三)工作量计算。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在各类涉及工作量计算中,对学科交叉成果分配系数予以承认。
(四)研究生指标分配。研究生院在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时,根据学科交叉成果及贡献度,在享受正常指标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专项指标。
(五)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对学科交叉成果予以承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质性开展学科交叉的学术成果,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均“一票否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